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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船员海员招聘承诺守信

发布:2020-07-20 05:07,更新:2010-01-01 00:00

武汉亿隆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一、船员招聘、培训和外派;二、办理各类船员培训、考试服务;三、为船东提供船员配备、船舶技术咨询、海事服务。我们一如既往的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船东和船员提供服务。



甲板部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大副: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二副:驾驶任务,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航海图书资料管理三副: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水手长:带领水手进行甲板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水手:跟随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轮机部轮机长:船舶机械推进职能大管轮:轮机部设备的安全和预防二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三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机工:跟随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电机员:主管船舶电机和船上电气设备











第十三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

  (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五十三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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